尊敬的電信用戶:
根據國家稅務總局《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》(2017年第16號)要求,自2017年7月1日起,企業取得的增值稅普通發票“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”欄應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,否則屬于不符合規定的發票,不得作為稅收憑證。
如需在我公司開具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用戶,請到各地電信主營業廳補錄您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。
特此公告
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
2017年6月14日